天水市工程咨詢中心有限公司違規(guī)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來源: | 作者:辦公室 | 發(fā)布時間: 2022-07-06 | 3526 次瀏覽 | 分享到:

四)移送監(jiān)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移送監(jiān)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發(fā)生資產損失,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后,除依據有關規(guī)定移送紀檢監(jiān)察機構或司法機關處理外,應當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發(fā)生一般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等處理;

二)發(fā)生較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

三)發(fā)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

第二十九條 責任認定年度是指責任追究處理年度。有關責任人在責任追究處理年度無任職或任職不滿全年的,按照最近一個完整任職年度執(zhí)行;若無完整任職年度的,參照處理前實際任職月度(不超過12個月)執(zhí)行。

第三十條 對同一事件、同一責任人的追索,按照黨紀處分、政務處分、責任追究等處理的最高標準執(zhí)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三十一條 相關責任人受到誡勉處理的,六個月內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調離工作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級的職務;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規(guī)經營投資未造成資產損失,但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后,對相關責任人參照本制度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從重或加重處理:

資產損失頻繁發(fā)生、金額巨大、后果嚴重的;

二)屢禁不止、頂風違規(guī)、影響惡劣的;

三)強迫、唆使他人違規(guī)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四)未及時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導致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擴大的;

五)瞞報、漏報或謊報資產損失的。明知已確定發(fā)生資產損失,但長時間不作賬務處理,或長期掛賬的,視同隱瞞不報或者謊報;

六)偽造、毀滅、隱匿證據,或者阻止他人揭發(fā)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或者包庇相關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檢舉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以及其他拒不配合或干擾、抵制損失調查和責任追究工作的情形;

七)規(guī)避監(jiān)管部門監(jiān)督造成經濟損失的;

八)其他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的。

 

第七章 責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三十四條 開展公司責任追究工作一般應當遵循受理、初步核實、分類處置、核查、處理、整改、通報等程序。

第一節(jié)  受理

第三十五條 受理。出資人監(jiān)管、審計、巡察和公司內部監(jiān)督等發(fā)現公司存在資產損失等違規(guī)經營投資問題和線索的,應當立即按管轄規(guī)定及相關程序報告。受理部門應當對掌握的資產損失線索進行有關證據、材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初步核實,屬于責任追究范圍的,應當及時啟動責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六條 辦公室受理下列違規(guī)經營投資問題和線索:

公司在經營投資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發(fā)現的;

二)審計、巡視巡察、紀檢監(jiān)察、領導交辦以及其他有關職能部門移交的;

三)公司專項檢查工作中發(fā)現的;

四)查辦案件、檢舉、控告等方式得到的;

五)其他有關違規(guī)經營投資問題和線索。

第二節(jié)  初步核實

第三十七條 對受理的違規(guī)經營投資問題和線索,及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必要的初步核實工作。

第三十八條 初步核實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資產損失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情況;

二)違規(guī)違紀違法的情況;

三)是否屬于責任追究范圍;

四)有關方面的處理建議和要求等。

第三十九條 初步核實的工作一般應于30個工作日內完成,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當延長。

第三節(jié)  核查

第四十條 受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對違規(guī)經營投資事項及時組織開展核查,核實責任追究情形及相關業(yè)務情況、確定資產損失程度,核查資產損失、核實損失金額和損失情形、查清資產損失原因,認定相關人員責任等。

第四十一條 結合公司減少或挽回資產損失工作進展情況,可以適時啟動責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二條 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調查取證:

一)與被核查事項有關的人員談話,形成核查談話記錄,并要求有關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二)查閱、復制被核查公司的有關文件、會議紀要(記錄)、資料和賬簿、原始憑證等相關材料;

三)實地核查公司實物資產等;

四)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yè)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審計、評估或鑒證等;

五)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第四十三條 經營投資責任調查期間,對相關責任人及有可能影響調查工作順利開展的相關人員,可視情況采取停職、調離工作崗位等措施。

第四十四條 在重大責任追究事項核查工作中,對確有工作需要的,辦公室可請紀檢監(jiān)察部門提供必要支持。

第四十五條 核查工作一般應于6個月內完成,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當延長。

第四十六條 核查工作結束后,一般應當聽取公司和相關責任人對于核查工作結果的意見,形成資產損失情況核查報告和責任認定報告。